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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办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请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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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管理信息系统,对研究成果进行跟踪和评价,并将项目取得的基础性数据、研究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但是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宣传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基金资助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基金办可以作出资助项目终止决定。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不影响其继续申请基金资助项目。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五年内作为依托单位的资格:(一)未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的;(二)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年度管理报告或者验收材料的;(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六)不配合基金办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七)截留、挪用、侵占基金资助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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