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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38条的内容

2022-09-09
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在实施项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并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在五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未按照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验收材料的;(三)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四)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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