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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市财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评审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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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办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申请人或者参与人申请、参与申请、正在实施的基金资助项目超过规定数量的;(三)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的。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基金办应当将基金委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称、项目申请人基本情况、依托单位名称、资助的经费数额等情况,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为30日。认为资助项目有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基金委提出异议,基金委应当在60日内核查处理。基金办应当将资助决定告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对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办应当向申请人反馈专家评审意见。
项目申请人、参与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的资格;其申请项目已经予以资助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在五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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