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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组织条件下,为劳动者生产一定量的合格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预先规定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 劳动定额的要求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及时、准确和全面地制定出有技术根据的劳动定额,这是劳动定额工作的前提。在制定劳动定额工作中,要正确规定劳动定额水平。定额水平是对劳动者的劳动量大小的要求,也是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反映,它是定额工作的核心。定额水平过高,职工经过努力达不到,便会挫伤积极性,影响定额的贯彻;定额水平过低,职工不经过努力就轻而易举地超额,对生产也没有促进作用。所以,合理的定额水平,是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多数职工经过努力可以达到或超过的定额。为了制定先进合理的定额,要选择恰当的制定定额的方法。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公司和员工之间有无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是什么现在劳动合同是否已经到期?公司这边是因为什么原因做出的业务调整呢?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是什么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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