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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效力无关。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是双方真实的...
股权转让,如果是100%股权转让,则老股东退出、新股东代替进来,那么在依约定向股权转让方支付价款后,即收回其原出资证明,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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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要分情况考虑。 1、股权转让协议在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履行等情形时,可以解除。 2、在股权转让款到位、股权变更登记条件具备、受让方多次要求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情况下,转让方长期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可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 3、如果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已经实际享有股权,达到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不能解除协议。 风险提示:对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司法审判中一般只会根据合同性质、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各方的需求等做出全面判断,以确认合同目的到底是否能够实现,如股权转让合同目的就是在于取得股权,那么如果可以取得股权,无法律障碍,基本都不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外,如法院认为实质上守约方已取得股权,登记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仅是一般违约或轻微违约,则受让方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承担很高的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如下: 1、到原登记机关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 2、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材料; 3、审核材料; 4、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完成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受理审查。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登记决定。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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