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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2、《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发生了应纳税业务也需要交税。二、依据: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04]7号)文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在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中有一个“应交税金”科目。2206应交税金、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有关国家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的各种税费,如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故如果发生了以上涉及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业务时,就负有缴纳税金的义务。
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除国务院或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税总额,并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的收入和其他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为:(一)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不含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批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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