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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程序

2021-11-04
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流程: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发给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内部机构备案表;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主办单位或者申请人;发给登记证。

相关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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