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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市场开办者、活动举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未执行相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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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获得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许可证上标明的业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摊贩经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食品的。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准许证或者取消登记。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时,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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