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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监测结果、执法检查情况等信息。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有关食品安全监...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除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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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和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地环境监测结果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和污染治理,并根据生产环境治理情况调整生产结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农业生产环境、农用灌溉水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
市人民政府与相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区域协作机制,逐步实现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案件协查、问题食品处置、全程追溯、检验互认、技术协作等方面的合作,推动进京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提升组织化、标准化、规模化程度,形成安全可靠的食品供应体系,保障进京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鼓励外埠优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京销售。市食品办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引导本市大型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食品物流配送企业、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等与外埠进京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对接,为外埠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和支持。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区域;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进入集中区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生产加工条件和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具备相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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