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享有。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发票人或与发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发票人。规定的意义在于保障正当持票人或善意获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确保持票债务人及时全额支付票据,保证持票据信用性,保障持票据流通性。当然,由于限制答辩毕竟会损害票据债务人的利益,法律也规定了限制答辩的例外。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与发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发票人。但是,除了持票人知道有抗辩事由拿到票据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件审理的一些问题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持有人提出以下答辩据债务人和持有人之间有答辩事件,取得票据。另外,票据法第13条,第2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与自己没有履行约定义务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事件的一些问题,票据债务人可以向所有者提出以下答辩: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不履行约定义务。总而言之,票据法的精髓在于保持和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信用,而票据法的全部内容最终浓缩成票据抗辩。票据诉讼活动也紧紧围绕抗辩和抗辩展开。票据法的价值取向是限制抗辩,保障票据债权的实现。虽然票据的限制有例外,但例外毕竟是个别的,必须是法定的。抗辩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以免损害票据的功能和价值。在诉讼中,当事人必须认真把握事件,正确适用票据抗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 (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 (2)票据金额记载不合法。《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在票据上作不合法更改。《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票据是指原记载人改变原有记载事项,它不同于伪造或变造票据。《票据法》允许更改的已有记载事项,可以更改,禁止更改的,绝不可更改,否则,将导致票据无效。 2、基于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抗辩。汇票持票人基于形式上背书连续的存在而在形式上取得票据权利人的资格,从而具有获得实质性权利的盖然性和可能性。因此,如持票人所持汇票的背书不连续,其自然不具有票据权利人的形式性资格,也就无从具有获得实质性权利的盖然性和可能性,汇票承兑人可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 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示催告期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经人民法院以除权判决宣告无效后,票据权利已经法院除去,持票人已无权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除权判决为抗辩事由而对抗任何持票人,即使善意受让人也不例外。 4、票据债权已消灭。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票据债务入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5、基于不得转让汇票的抗辩。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票据不得转让。如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该汇票收款人之外的其他人持有此汇票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则承兑人对其要可以行使抗辩权。 6、基于付款请求人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汇票的抗辩。此情形包括两类:其一,持票人直接以非法手段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合法的汇票的抗辩。如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从实质上讲,此情形不是票据法上的问题,而是普通的民法上的问题,真正权利人可用民法方式来解决,不必借助于票据法。
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票据抗辩权的不当行使,也会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票据流通的正常秩序。票据抗辩权与民法上的抗辩权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民法上一般抗辩权随债权转移而一同转移,每增加一次流转,就产生新的抗辩。而这种制度设计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同时也有悖于票据的流通性,因此,《》规定了人的抗辩的切断原理,即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以外,票据抗辩不随票据流通而移转,只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有效。抗辩切断原理就是一种典型的对票据抗辩的限制。对票据抗辩权进行限制,世界各国票据法都有类似规定。纵观中外票据法,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三)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四)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以上种种限制的核心在于将票据抗辩中关于对人的抗辩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特定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之间的票据关系中去,目的是保障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票据人的票据权利,以确保票据的流通性和信用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8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