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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收货人注册登记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由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1年内不受理其所供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一)废物原料存在严重疫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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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一)废物原料存在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二)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的;(三)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五)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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