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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收货人注册登记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由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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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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