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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收货人注册登记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由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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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与决定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是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检验机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将下列信息向质检总局备案:(一)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二)所在国家(地区)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信息;(三)通过ISO/IEC17020认可的证明材料;(四)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五)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式;(六)。提交的信息,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对提交材料完备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由质检总局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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