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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固体废物检验检疫条例第56条

2022-09-17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一)废物原料存在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二)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的;(三)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五)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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