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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能同时使用。违约金是补偿性的,应当有限度地反映惩罚性的。违约金的金额应当与实际损失大致相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可能发...
在大多数情况下,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同时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确实可能存在交叉或者相互包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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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如下:损害赔偿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的估计违约损失费用。
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如果一方违约,仍可主张违约金。 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未约定的,应当按照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支付。但合同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30%。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但对于是否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数额则未约定。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和司法机关对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一般持支持态度。同时,不可忽视的是,违约赔偿金额的过高或过低约定,往往不利于有效保护,劳动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有时,对违约方的处罚也高于实际承受能力。我们不赞成劳动合同当事人随意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引导,及劳动者择业权的保护。为此,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数额标准的法定化具重要意义。应明确的是违约金的设定具有惩罚性,也即在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而又未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予以适用之。虽然违约金的设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结果,但在很多情况下实际是用人单位一方事先设定,劳动者为争取该就业机会,而不得不接受之条款,其中亦不排除是劳动者要设定该条款的可能。但应注意,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客观情况可能性无法分析以后违约情形,当一方解除合同时,将陷自己于不利地位。同时,若国家无统一标准的设定,那么必然产生各行业、各地域、甚至同一行业、同一用人单位内部违约金标准的不一,无形中产生不同劳动者等级的差别,甚至出现相应歧视。为此,制订统一违约金标准显然实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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