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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股东名义签署合同有效吗

2021-11-22
根据法律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对方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虽然设立中公司尚未取得法人主体资格,但根据我国《民法典》、《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和司法实践,不难看出,设立中公司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况,就应视为有效。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公司没有成立,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成立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请求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比例分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责任,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未约定出资比例的,按平等份额分担责任。 同时,公司因部分发起人过错未成立的,其他发起人主张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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