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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额是附加地方教育费。在实践中,地方教育费附加也是以此为基础计算的,见《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增值税办法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增值税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为2%。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限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本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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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建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教育费附加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二、征收率: 1、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2、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 三、计算公式; 1、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征收率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征收率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5%,计税额为核定营业额; 城建税:7%(县城5%)计税额为营业税额; 教育费附加:3%,计税额为营业税额;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各地不一,计税额为营业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各地不一(1%-3%),计税额为核定营业额; 房产税:房产元原值*(1-扣除比率(10%-30%))*1.2%,租房则不用缴纳; 土地使用税:面积*税率(各地不一),租房的不用缴纳。 注:如果你的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则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都不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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