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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作出了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况包括:虚假订立合同,恶意协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还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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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不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的。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约定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是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法律其他规定等。
违约责任是不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的。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约定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是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法律其他规定等。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谈判只是一个借口,旨在损害订立合同的对方的利益。 这里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故意损害对方的主观心理状态。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这是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3)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往往表现为一方未履行通知、协助、通知、照顾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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