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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被告住所地法院有哪些管辖范围?

2024-1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则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根据上述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 针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针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针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 针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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