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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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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权的情形有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只是原则规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婚姻法三十八条第二款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实践中可以有这些情形: 1、曾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 2、对未成年子女有遗弃、虐待、歧视或其他不尽教育、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健康; 3、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其他恶劣行为的; 4、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患传染病未治愈的; 5、患有严重的精神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接触人群的; 6、滥用探视权; 7、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应中止探视权的事由。
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 二、实践中可以有这些情形: 1、曾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 2、对未成年子女有遗弃、虐待、歧视或其他不尽教育、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健康; 3、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其他恶劣行为的; 4、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患传染病未治愈的; 5、患有严重的精神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接触人群的; 6、滥用探视权; 7、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应中止探视权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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