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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宜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当然是可以发包给非农业户口人...
土地法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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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申请人应该是农村户口,且没有宅基地; 其次,先向村委会申请,经村里同意后确定初步选址意见(要符合村镇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再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四,经县国土部门同意后,报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户承包地修建小康住宅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当地新农村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土地复垦的有关政策,在小康住宅建设中,采取按实际规划面积在各修建户(包括新建户和拟建户)的承包地中核减占用面积,新建住宅按户平均分摊到户,户均集中流转承包地的方式用于住宅建设的承包地,依法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其性质已转变为集体建设用地,应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规定,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不再进行确权颁证。未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应查清情况,移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如果当事人已经将户口转到该厂的集体户口上,当事人就不属于该村集体户口了,依据现行的土地承包政策,是不能在农村直接承包土地的。 如果要承包土地,可以以其它的方式承包,并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是不用厂里开具介绍的。 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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