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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准予或者...
审查部门认为符合前条规定应当终止审查的,提出终止审查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终止审查通知。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应当向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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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审查、需要派出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的,由受理部门接收、登记申请材料,审查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派出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报送审查部门。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和派出机构的意见,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审查部门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适用简易程序并已决定受理的行政许可,由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向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申请人进行说明、解释,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后签字保存。确需书面反馈意见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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