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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明文件(或复印件)或者授权、撤回申请材料的申请,收...
审查部门认为符合前条规定应当终止审查的,提出终止审查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终止审查通知。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应当向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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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环节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的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等行政许可文件,受理部门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在受理环节出具的有关行政许可文件应使用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函件。在行政许可决定环节送达的终止审查通知、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以及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受理部门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印章。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受理部门还应当在相应文书上印明申请人举报投诉的途径。
受理部门应当在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当日填写行政许可工作单,并通知审查部门立即领取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工作单和《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行政许可工作单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送转的审查部门,以及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必要信息。行政许可工作单是确定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划分受理部门和审查部门职责的重要依据,受理部门和审查部门应当逐项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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