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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部门认为符合前条规定应当终止审查的,提出终止审查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终止审查通知。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应当向受理部门...
审查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新设定行政许可或者变更已有的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受理部门根据审查部门提供的公示内容,组织中国证监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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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环节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的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等行政许可文件,受理部门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在受理环节出具的有关行政许可文件应使用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函件。在行政许可决定环节送达的终止审查通知、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以及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受理部门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印章。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受理部门还应当在相应文书上印明申请人举报投诉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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