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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第一,所...
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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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1、各自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 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 3、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可见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虽然字面相差无几,但无论是从内涵或是外延上看都各有特点,只有认清这些独特之处,才能确保在相关过程中的权益。
国有土地有两种方式可以转让使用权,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目前是不允许的,只能是使用权出让。一种是租赁。就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租借给个人或者组织,该租赁者可在一定期限内(例如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享受土地带来的收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则是彻底卖给个人或组织,该收买者永久享受该土地所有收益。
“国有土地出租”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主要有招标、拍卖、双方协议三种方式。“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两者的区别是: 1、前者的出租人是土地所有人,后者的出租人为土地使用者。 2、前者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内申请登记,后者则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登记。 3、在法律制度用语上,前者定义为“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后者为“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4、土地出租登记属于土地权利设立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它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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