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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2、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政府及各部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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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是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列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根据规定企业的工商行政处罚信息会在网站上挂一年,在一年内公民可以随意查阅浏览。但是如果企业有上述比较严重的情形的话,就要被公示三年。这就促使企业要合法经营,否则一旦被行政处罚就会严重影响企业对外的名誉了。
公开范围如下: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公众广泛认识或者参与的;(三)反映行政机关设置、职能、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披露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披露以下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十)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三)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贴费用的支付和使用;(四)应急救灾、特殊照顾、救济和社会捐赠的管理、使用和分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披露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披露以下政府信息:(一)落实国家农村工作政策;(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使用审核;(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贴费用的支付和使用;(五)乡(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发放应急救灾、特殊照顾、救济、社会捐赠等资金和物资;(七)乡镇集体企业和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八)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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