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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司法部具体都有哪些法律内容?

2022-07-24
1公证机构应当按新民法典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如收养协议、亲属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声明书、委托书等公证。原民法典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民法典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民法典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2新民法典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以登记为准。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协议或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公证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规定并记录在卷,但已经登记的除外。3公证机构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按《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要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是否系有权机关签发。公证机构发现登记证内容违反民法典的,应当拒绝公证。夫妻共同收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另一方到场并提交经过公证的配偶的委托书的,视为亲自到场。4新民法典施行后,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司法部不再下发《指定管辖通知》。公证机构不再办理以下事务: (1)不再审查外国收养人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文件。 (2)不再审查外国收养人所在国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规定是否一致。 (3)不再举行颁发公证书的仪式。 (4)不再上报《外国人收养公证登记表》。民法典司法部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在收养公证书证词最后加入更改被收养人姓名内容。但荷兰人收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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