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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面临的风险有: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民法典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股东身份不被认...
实际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有: 一、代持股协议无效时,实际投资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名义股东将以其名义登记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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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面临的风险有: 1、代持股协议无效时,实际出资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不能当然认定为无效,受让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股东资格; 3、其他风险。
实际出资人是隐名股东,相对应的,经工商登记的股东是显名股东。工商登记的信息主要是对外公示的作用,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而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选举和被选举权、收益权、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优先权、知情质询权、决策表决权、以及股东代表诉讼权等。
实际出资人一般会面临下列风险: 1、双方代持股协议无效时,实际出资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不能当然认定为无效,受让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股东资格; 3、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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