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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依据如下: (1)通过签署公司章程来约定“退股条件”。股权的自由转让虽然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但该固有权利属性并不排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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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这恰恰是员工股东行使其对股权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在“退股条件”具备时,员工股东应当按约履行出让义务。这并非是公司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而是员工股东在符合约定的“退股条件”下按约转让的行为。这一“约定”由离职员工自行签署,本身合法有效,离职员工理应受其约束。2、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依据有哪些根据所有权的基本法律特征,对股权的处分应由权利人即员工自行行使。因此,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只能依据员工的处分行为,而非其他。此处的“员工处分行为”有两种载体:公司章程和协议。(1)通过签署公司章程来约定“退股条件”股权的自由转让虽然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但该固有权利属性并不排斥股权持有者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处分行为。章程对此进行约定时,假如公司原始章程就有此类规定,公司照章收购离职员工的股权而当事股东不予配合甚至诉请至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时,法院通常会认为因被收购股东签章认可了公司原始章程,全体股东之间已经达成了合意,公司实施收购的行为即使遭到被收购股东的反对,也具有合法性,故在认定章程规定有效的同时,驳回离职员工要求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此时章程中关于离职股权强制转让的条款类似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以员工离职为条件而发生股权转让。因为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权,股东在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自由处分,该处分包括约定何时转让股权,所以初始章程中关于强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合法有效。
作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这恰恰是员工股东行使其对股权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在“退股条件”具备时,员工股东应当按约履行出让义务。这并非是公司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而是员工股东在符合约定的“退股条件”下按约转让的行为。这一“约定”由离职员工自行签署,本身合法有效,离职员工理应受其约束。2、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依据有哪些根据所有权的基本法律特征,对股权的处分应由权利人即员工自行行使。因此,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只能依据员工的处分行为,而非其他。此处的“员工处分行为”有两种载体:公司章程和协议。(1)通过签署公司章程来约定“退股条件”股权的自由转让虽然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但该固有权利属性并不排斥股权持有者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处分行为。章程对此进行约定时,假如公司原始章程就有此类规定,公司照章收购离职员工的股权而当事股东不予配合甚至诉请至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时,法院通常会认为因被收购股东签章认可了公司原始章程,全体股东之间已经达成了合意,公司实施收购的行为即使遭到被收购股东的反对,也具有合法性,故在认定章程规定有效的同时,驳回离职员工要求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此时章程中关于离职股权强制转让的条款类似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以员工离职为条件而发生股权转让。因为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权,股东在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自由处分,该处分包括约定何时转让股权,所以初始章程中关于强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合法有效。
公司章程约定员工离职前须转让股权是合法的,但是职工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转让。且公司不能规定当职工所持有的股份在自由转让的情况下不能转让时由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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