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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15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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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30万元;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三是造成不良影响。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行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处罚。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第一、一人以上死亡,两人以上重伤,五人以上轻伤; 第二、二十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第三、造成公司停产、严重亏损、破产; 第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社会影响恶劣; 第五、公私财产遭重大损失; 第六、徇私舞弊,有上面之一的; 第七、自身或强令他人弄虚作假,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继续、扩大,或延误抢救工作; 第八、其他损害国家声誉,社会影响恶劣; 第九、其他致公私财产遭重大损失的。
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工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注册申请、违法许可、注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许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严重扰乱金融秩序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注册申请或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违法许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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