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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15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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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相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损失、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5、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行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30万元;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三是造成不良影响。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行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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