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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九年义务制度,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择校费、借读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卖艺、乞讨。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接纳学生参加非公益性庆典、演出。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学生就学资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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