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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1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51条规定。 “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
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的,有关民事纠纷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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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从成立开始到注销终止。因此,只有法人注销之后,其主体资格消灭,才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企业法人合并的,由于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可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由于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可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但未注销的,可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如果未经过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可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到期后,乙公司未按时交付货款,甲公司多次催缴均未果。此后,乙公司和丙公司合并后成立了丁公司。由于该买卖合同纠纷产生于公司合并前,因此甲公司可以将丁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从成立开始到注销终止。因此,只有法人注销之后,其主体资格消灭,才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企业法人合并的,由于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可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由于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可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但未注销的,可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如果未经过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可以该企业法人的、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例如:甲和乙公司签订了。后,乙公司未按时交付货款,甲公司多次催缴均未果。此后,乙公司和丙公司合并后成立了丁公司。由于该买卖合同纠纷产生于公司合并前,因此甲公司可以将丁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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