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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
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一)小型、微型出租客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车使用12年;(二)租赁客车使用15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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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3、右置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如果正常行驶距离达到60万公里,国家将引导废弃。《汽车强制废弃标准》第四条,已注册的汽车应强制废弃以下情况之一,所有人应将汽车销售给废弃汽车回收拆卸企业,废弃汽车回收拆卸企业按规定注册,拆卸、废弃等处理,废弃汽车注册证明书、牌照、驾驶证明书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的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汽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对大气排放污染物在国内不符合检查标准的汽车连续检查标准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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