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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
机动车1、出租车(小、微型)8年.旅游、公路客车(大中型)15年35年.20年40年非营运大中型车.12年52年微型货车.重、中、轻型卡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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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如果正常行驶距离达到60万公里,国家将引导废弃。《汽车强制废弃标准》第四条,已注册的汽车应强制废弃以下情况之一,所有人应将汽车销售给废弃汽车回收拆卸企业,废弃汽车回收拆卸企业按规定注册,拆卸、废弃等处理,废弃汽车注册证明书、牌照、驾驶证明书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的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汽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对大气排放污染物在国内不符合检查标准的汽车连续检查标准的汽车。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包括汽车、越野车)使用15年。符合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每年定期检验2次,20年以上,自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但最长使用寿命不得超过lO年。延迟使用的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延迟使用的9辆以上非营运客车每年定期检查2次,超过15年的,自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查4次。3、运营客车的使用寿命调整为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延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查4次。4、上述车辆定期检查时,连续三次检查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收回车牌和驾驶执照,通知机动车车主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登记和转让登记。5、经营车辆转为非经营车辆和非经营车辆的,按照经营车辆规定的年限(8年)报废。6、未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的规定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家经贸经济[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货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家经贸经济[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货车工厂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或等于6吨的卡车)。右方向盘汽车报废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理[2000]号。183)执行。7、延迟报废车辆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仍按现行程序办理;原延迟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报废标准,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驾驶证副证书,按规定办理年检签字,不再加盖法院延迟报废检查印章;按原报废标准报废但未完成注销登记的车辆,按新规定执行。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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