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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通过欺诈手段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和担保 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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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的成立要求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本罪为选择性犯罪,包括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三种行为。当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时,就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实施两种以上行为时,仍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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