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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代位权与担保责任的共同内容

2021-11-07
一般情况下,一般担保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可以行使连带担保人的权利。保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当债权人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此时的担保人是债权人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对连带责任担保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在一般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一般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一般担保人未经审判或仲裁,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担保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这样,在一般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不能直接要求一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担保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可以阻止延期责任的发生。因此,债权人不能对一般担保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相关延伸】问:代位权行使成功有什么效果?答: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被保全、执行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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