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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原因是债务人忽视了行使其债权和与债权有关的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在代位权制度的讨论中,对债权人及次的法律地位没有异议。正如前面所说,代位权诉讼具有明确的特定含义。一提代位权诉讼就是对次债务人的诉讼,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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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共同诉讼是指债务人懒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或者两方以上,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经当事人同意。
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2、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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