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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许可合同中是不可以约定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条款的,否则订立的技术许可合同是无效的。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
技术许可合同中是不可以约定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条款的,否则订立的技术许可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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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许可合同的分类主要包括: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即当事人一方许可另一方在一定的期限,一定的地区,以一定的方式实施其专利技术而订立的技术合同。 2、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即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给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许可贸易又称许可证贸易,它是国际技术贸易中使用最广泛、最普遍的一种贸易方式。许可贸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签订许可合同或协议所进行的一种技术贸易方式。技术或商标的供方称为许可方,受方称为被许可方)。 许可贸易的标的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通过签订许可合同或协议,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取得他的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以及合同产品的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许可贸易按照标的物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和专有技术许可。 在技术贸易中,这三种类型有时单独出现,如单纯的专利许可、单纯的商标许可或单纯的专有技术许可,但在多数情况下,是以两种或三种类型的混合方式出现。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单纯的专利许可较少,在大多数情况下,专利许可还附带有专有技术许可,这两种许可签订在同一个合同中,有时合同中还含有商标许可。
国际许可合同的改进与发展条款,是集中地规定当事人对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的改进与发展及其后果等事项的条款。改进与发展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对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当事人某一方或双方有权改进与发展规定当事人对所转让的技术进行改进与发展的条件(三)关于改进与发展成果的回授在改进与发展条款中,重要事项之一,是应当把改进与发展的成果在当事人间授与明确加以规定。概括地说,此类规定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将改进与发展的成果相互授与,即所谓“相互回授”;其二;规定某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被许可方)应当将其改进与发展成果授与对方,即所谓“单方回授”。显然,单方回授是不公平的。(四)关于改进与发展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般地,改进与发展条款中常常规定,改进与发展成果的所有权归做出改进与发展的那一方当事人。该方当事人授与对方当事人的不是改进与发展成果的所有权,而只是其使用权。(五)关于对改进与发展成果的申请专利通常,只有对改进与发展成果拥有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就改进与发展的成果申请专利.至于如果该方当事人放弃其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对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取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的权利,可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里订明,但以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限。(六)关于从对方当事人取得改进与发展成果后,可否对该成果享有再许可权通常,除非合同中有合法的相反规定,从对方当事人取得改进与发展成果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享有将其此种使用权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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