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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的保证义务内容是: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七十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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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许可合同中是不可以约定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条款的,否则订立的技术许可合同是无效的。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首先,对于股权转让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由于你们是虚假出资,所以如果没有按照注册资本的金额来转让。那之后你和其他股东就有承担不足注册资本的法律风险。其次,股权转让应当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但原来签的转让协议只要内容合法,形式有效,还有有约束力的。建议你可以先补办工商登记。最后,对于公司的专利技术,建议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与对方约定相应的保密方式和期限,并约定违约责任。
(1)独占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 2)排他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向、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 ( 3)普通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相关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实施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 4)分售性许可合同。即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 5)交叉性许可合同。即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技术,双方技术价值相当的,互不支付费用;双方即是价值不等价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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