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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足额缴纳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职工能否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2022-01-22
1、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3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所以,你单位现在给员工开设了社保帐号,也缴纳了一部分,那么属于为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员工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但是,需要注意,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虽然员工离职,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仍需要将欠缴的社保费用补齐,并要承担滞纳金,还会面临罚款,建议能及时交的还是要及时交,一旦被罚款,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4、补交社保,如果单位没有从劳动者的工资中预先扣除过社保费用的话,是由员工和单位分别承担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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