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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是房屋租赁关系当中的一方当事人。承租人,又称承租方,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承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按约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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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房不能继承,根据《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这是因为,原有公房配给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有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一般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属于原公房配给制度的保障范围。然而,随着情况的不断发展,我们认为,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也可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租客。 1、租房合同上面显示的承租方就是指租赁方,通俗一点讲就是租客。你要与房东预约看房子,看了房子如果比较满意,双方就要讨价还价。关于这套房子的租金问题,然后要签订相关的合约。 2、对于承租方来说,租房之前需要对个人的情况仔细检验。比如是否是房东本人,同时房东要出具身份证,房产证。如果是委托其他人办理,需要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办理起来就会非常放心,防止出现法律纠纷。 3、租房子的时候还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如果房屋的家具、家电有损坏的问题,收房的时候要检查仔细。将设施损坏的问题写进合同当中,避免房东后期抵赖,扣除你的押金。而关于水电煤气、宽带费用等等,到底应该怎么结算,需要白纸黑字写清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但不代表承租方必须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如果未承租方一方经济状况明显优于承租一方,人民法院审理时也可以免除承租方对未承租方的经济补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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