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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
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手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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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二)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三)查验和督办《流动人口》;(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五)办理流动人口一孩服务登记;(六)与流动人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流动人口生育、避孕节育情况;(七)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八)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多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
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本市、、、、,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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