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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手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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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职业介绍时,了解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办理情况等计划信息,并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户籍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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