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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手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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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四)制定具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指导、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七)受理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时,负责将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职业介绍时,了解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办理情况等计划信息,并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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