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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新法旧法的适用: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新法,即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新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但...
第二十条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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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先后发布了三个司法解释,即2000年3月8日发布并于2000年3月10日实施的法释[2000]8号,2015年4月22日发布并于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法释[2015]9号,2018年2月6日发布并于2018年2月8日实施的法释[2018]1号。
原司法解释只要没命令被替代或者废止,并且不与新的司法解释发生适用上的冲突,原司法解释继续有效。
行政诉讼法新解释共计163条,这里重点介绍一下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与之前司法解释对比,作出的以下几点新规定: 第一、起诉期限的新规定: 1、新解释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相对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原解释为两年,期限缩短了。 2、起诉行政行为无效的期限,原解释未作规定,新解释间接规定了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第二、明确了行政受案范围边界,新规定了不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等五种不可诉的行为。 第三、对级别管辖、集中管辖、交叉管辖、特殊情况下的管辖等作出了更详尽的规定。 第四、对诉讼参加人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如:债权人以行政行为损害侵权实现为由起诉,法院应告知先解决民事争议;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起诉,规定了近亲属先起诉制度等等。 第五、确定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六、对规范性文件审查、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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