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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个以上有效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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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1、遗嘱全部无效的: ①遗嘱被确认为全部无效后,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②法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③如果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则该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2、遗嘱部分无效的: ①遗嘱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后,如果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仍为原所有人所有; ②如果无效部分属于遗产,则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③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遗嘱继承。 二、审查多份遗嘱内容是否相互抵触。 1、多份遗嘱内容并不抵触: 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2、多份遗嘱内容有抵触: ①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②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③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④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 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同时,从遗嘱人的角度讲,代书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相比,要件松散,易于被人伪造和篡改,如果允许其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会使遗嘱人产生不安全感,担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伪造遗嘱来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
如果两个以上有效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第20条第2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处理。 (2)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为什么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呢这是因为,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同时,从遗嘱人的角度讲,代书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相比,要件松散,易于被人伪造和篡改,如果允许其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会使遗嘱人产生不安全感,担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伪造遗嘱来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
如果两个以上有效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第20条第2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处理。 (2)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为什么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呢这是因为,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同时,从遗嘱人的角度讲,代书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相比,要件松散,易于被人伪造和篡改,如果允许其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会使遗嘱人产生不安全感,担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伪造遗嘱来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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