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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合不合理的问题,而是不合法的问题。 1、《劳动法》第29条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
1.单位违法,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下同)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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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孕合同到期延期而不是续签,这种做法是合理的。 2、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用人单位必须做得是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结束而非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续签,不影响员工权益的维护,但是影响举证;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否则有权要求予以支付到期后开始的双倍工资
1、女职工孕期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约,不违反劳动法。2、但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长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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