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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房产证上的署名只有甲方一人的名字,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同等的处分权。如署名人将房子卖掉,但作为买方的第三人若不知情,买卖合同应...
夫妻一方签订的共同房产买卖合同不一定有效,如果购房的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则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不过另一方可以要求卖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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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独立实施的买卖配偶可以收回房权,但需要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3、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配偶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一、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卖房需另一方签字的,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可以只有房产登记上的产权人一方签字即可: 1、其他共有人(指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产权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签字人既是产权人之一,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如:丈夫有精神疾病(肢体疾病不限制该行为人的房屋买卖民事行为能力),妻子(或父母等)被认定为监护人的情况下,监护人签字有效。但是产权受益人可以提出异议并应当分得合法收益。 2、其他产权人与签字人形成委托关系。比如丈夫是船员常年在海上工作,不可能有时间参与买卖房屋的活动,他可以与妻子达成委托买卖的协议,这时候妻子可以以代理人的名义签字。注:不是签一个人的名字,而是签三个名字(假定产权所有人仅为夫妻两人),一个是妻子的名字,一个是丈夫的名字(妻子代签),一个是丈夫委托代理人的名字(妻子)。
1、虽然房产证上的署名只有甲方一人的名字,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同等的处分权。如署名人将房子卖掉,但作为买方的第三人若不知情,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因为房产作为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公示,买房人没有过错。责任应由卖房人承担。 2、按手印和签字的行为均表明双方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具有同等效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能证明萁行为不是对协议内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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