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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中的无权代理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就需要相对人担责,没有被追认就不需要担责。 2、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1、买卖合同中相对人知情的需要对无权代理担责,反之不需要担责。 2、可以认定善意的相对人有权请求赔偿,不能认定善意的相对人需要依法担责,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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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若是不知道一般情况下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但若是知道行为人属于无权代理,仍继续签订合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担责,且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无权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对方可在一个月内催告被代理人追认。如果代理人没有表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
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几点的要件: 1、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必须作出答复,本条的第二款有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 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而作出。 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要向被代理人作出。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没有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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