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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相对人的撤销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
无权代理合同的撤销权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间内,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破坏,撤销权长期不行使,将会使债务人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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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的撤销权是属于善意相对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追认,但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合同的撤销权是属于善意相对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追认,但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撤消权。表见代理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该代理行为应作为有权代理来看待,即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不存在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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